“海外仓模式”如何报关、收汇、退税?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是指国内出口企业通过一般贸易申报出口,将跨境电商商品批量出口至海外仓,通过电商平台完成销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交付给海外消费者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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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关

  

  目前,国内企业“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均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7月1日以后,监管码改为“9810”)。

  

  二、收汇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使该批货物的出口金额为出口报关单中的一个数字,汇回国内的金额为另一个数字。

  

  考虑到还有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发生在境外的“境外仓库”转卖时,很难在出口报关单上填写出口报关金额。

  

  申报出口金额小于实际收汇金额的,新政出台前,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出口海关数据监管收汇,导致结汇困难,部分外汇只能通过地下钱庄转回或长期滞留离岸账户。

  

  如果申报出口金额大于实际收汇金额,容易触发出口骗税预警,导致税务评估或审计介入。

  

  2020年5月27日,《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形式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出台。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平衡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出口货款,并按规定报告实际收付款数据和回收数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境外仓库销售的货物,实际汇出的销售收入可能与相应货物的出口申报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这项新规定是基于出口海关数据,而不是真实的贸易。所以,这实际上是突破了以往中国外贸行业相关监管方案和监管数据都是以海关数据为基础的惯例。

  

  三、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只有报关后实际出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才能享受出口退税。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下,货物实际报关后出境,只到达“海外仓”暂存,并未实现销售。出口退税怎么申报?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出口企业也是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出口退税。

  

  如果从“海外仓”发出的货物对外销售,是否应该将完全在海外的这部分货物的收入从总销售收入中切出,认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对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从这个角度来看,仅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出口退税没有任何不妥,完全在境外的货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对象。但可能存在人为调整出口报关单上出口金额的风险。

  

  四、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发生地确定。对于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都应申报纳税。因此,无论是从境内发往境外仓库的出口报关收入,还是从境外仓库发往境外的货物销售收入,都应申报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同时境外仓库的仓储、物流、人工等费用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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