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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的分类及计税方式的差异按照征收目的和计税方式的不同,进口关税可以分为多个类别:
按征收目的划分 财政性进口关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征收的关税,这类关税税率一般设置适中,既不会过度抑制进口,也能为国家带来稳定的财政收入,多数发展中国家会将其作为财政收入的补充来源。 保护性进口关税:以保护本国本土相关产业发展为核心目的征收的关税,通过提高进口关税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削弱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为本国产业留出发展空间,当前各国对本国弱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的高关税大多属于此类。 惩罚性进口关税:针对违反贸易协定、存在倾销补贴行为或者违反本国政策规定的外国出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比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都属于惩罚性进口关税范畴,主要用于维护本国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按计税方式划分 从价关税:最常用的计税方式,按照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为货物的CIF到岸价格,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基数,乘以对应税率计算关税,价格越高关税税额越高,计征简便,透明度高,适合大多数标准化进口商品。 从量关税:按照进口商品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关税,比如每升进口葡萄酒征收固定XX元关税,税额和商品价格无关,计征简单,能规避低价倾销带来的税收流失,多用于大宗商品、标准化农产品等品类。 复合关税:同时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计税,既对进口商品价格征收从价税,也对商品数量征收从量税,兼顾了财政收入和产业保护,多用于高端消费品、汽车等品类。 滑准税:税率会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反向变动——价格越高的进口商品,税率越低;价格越低的进口商品,税率越高,核心目的是稳定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避免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冲击国内市场,我国对部分进口棉花就采用滑准税计税方式。 进口关税的征收规则(以中国为例) 我国现行进口关税征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核心规则包括: 税率确定:进口关税税率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多个档次:原产于WTO成员国的进口商品、与我国签订双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国家商品,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和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商品,适用更低的协定税率;原产于对我国给予特殊优惠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适用最低的特惠税率;不符合以上优惠条件的商品适用最高的普通税率。 完税价格核算: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就是计税的基数;如果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海关会按照同类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等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 免税与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品可以享受关税减免,比如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外国政府无偿援助物资属于法定减免,特定区域、特定用途的进口商品可以享受特定减免,临时入境展品、工程施工设备属于暂时免税范畴。 进口关税对经济的影响 进口关税是一把双刃剑,对经济的影响兼具正反两面: 从积极影响来看,合理的进口关税可以保护本国弱势产业发展,为本国新兴产业争取成长空间;调节国际贸易收支平衡,对冲贸易逆差过大的压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还能引导消费结构调整,比如我国对高档消费品设置较高进口关税,就是为了调节高端消费需求。 从消极影响来看,过高的进口关税会抬高进口商品价格,增加国内消费者的购买成本,也容易引发贸易伙伴的反制措施,引发贸易战,影响正常国际贸易往来,还可能会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动力,反而不利于产业长期升级。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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